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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内 容

1、用工登记
3、职业指导
4、招聘广告审批
5、录用备案
6、失业登记
7、劳动保险事务代理
8、失业保险费 收缴
9、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0、就业训练
11、流动就业管理
1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管理
13、《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一、用工登记:
用工单位须持资质证明,招聘(聘)简章,经审核后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进行用工登记,由工作人员登录发布招聘信息。

二、求职登记:求职者持有效证件(失业证、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求职登记,经审核后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工作人员登记求职信息。

三、职业指导:(1)对求职者进行政策和岗位信息指导;进行职业能力测评,求职计划设计,辅导求职方法。(2)对用工单位进行政策和劳动资源信息指导;招聘计划的设计和招聘方法设计。

四、招聘广告审批: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持身份证及招聘简章进行登记审核,同时填写《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广告的,须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单位刊播招聘广告通知单”。

五、录用备案:用工单位持被录用人员的有效证件(失业证、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在《失业证》中记载就业状况,同时将被除数录用人员信息输入信息库。

六、失业登记:负责为终结、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办理档案移交,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指导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用人单位和各类从业人员委托办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主要包括:代管档案、社会保险、工资晋级、职工流动、退休手续办理及相关证明。档案委托者须持有关证件,申领“就业认定登记表”。经审核盖章后,填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定期交纳养老、攻关等社会保险金。

八、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其标准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确%缴纳。

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职工本人持《失业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准签字,凭核发的有关通卡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十、就业训练:组织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失业职工或其他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对参加培训人员结业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一、流动就业管理:外来人员到本地就业,须持本人户口所在地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单位使用外来人员,须持《人员花名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凡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安置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失业职工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携带一寸彩照两张办理;无《失业证》的,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二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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